第一百三十八章 改革内政2(第2/2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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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案件时,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。
如果说“法”的背后是“超然于现实存在的公平正义”,那么“律”就没有这一重含义了。
“律”引申为强制命令下的整齐划一,或者说把一切都管起来,所谓“师出以律”是也。至于这个“律”到底由什么而定,那跟自然法是没什么关系了,在现实当中更有可能“谁掌握最强的暴力机器谁就说了算”。
像前世古代的法家这名字实在是天大的误会,称呼为“律家”或许更合适!事实上,在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,“法家学说”更多的名称是“申商之术”,或者“申韩之术”。
商鞅变法,其实这话没说完,准确地说叫“变法为律”,这个“律”当然具有普适性,但更主要的是不容置疑,如前所述,“律”的后面不必有自然法和公平正义,既然如此,就算有非常不人道的,底层意见很大的“律”,只要暴力机器能镇压都不是问题,所以秦律当中一系列严苛的规定应运而生,比如保甲连坐等等等等。
改法为律对统治者而言有两大好处,一则只要掌握暴力机器就可以尽最大可能压榨民众汲取民力,此所谓“疲民,弱民而富国强兵”,二则统治者再也不用做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的人肉獬豸,在拥有至高权力的同时,把这项重大的责任下推到官吏体系当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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